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成都市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成都市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自然資規〔2022〕5號)
成都市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管理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持續優化不動產登記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的意見》《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是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電子文件。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登記電子印章,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四川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上申請制作的,基于可信密碼技術生成身份標識,以電子數據圖形表現的印章。
本辦法所稱日志記錄,是指網絡設備、系統及服務程序在運行時所產生描述日期、時間、使用者及動作等的數據。
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電子印章,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的申請、生成、領取、核驗、失效、存儲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原則) 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管理遵循標準統一、集約建設、共享互認、應用導向、便民利企、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全市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的監督、指導工作。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承擔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范圍內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管理工作。其他區(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按職責分工,具體承擔本轄區內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管理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中心負責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庫的建設與運維、證照數據共享、信息安全保障等技術工作。
第六條(電子簽章) 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通過四川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完成電子簽章。
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申請制作、續期和更換電子印章等,并做好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異議處理。
第七條(電子證明) 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居住權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后,成都市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以下簡稱登記平臺)自動生成《不動產登記證明》(電子)。
《不動產登記證明》(電子)應當記載:二維碼、不動產登記機構(電子印章)、頒發時間、不動產登記證明號、證明權利或事項、權利人、義務人、坐落、不動產單元號、其他、附記。
第八條(電子證書) 除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注銷登記、查封登記、居住權登記事項外,其他不動產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后,登記平臺自動生成《不動產權證書》(電子)。
《不動產權證書》(電子)應當記載:二維碼、不動產登記機構(電子印章)、頒發時間、不動產權證書號、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不動產單元號、權利類型、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使用期限、權利其他狀況、附記、附圖。
第九條(身份認證)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利用數字證書、電子印章、生物特征技術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術手段,對申領、使用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的申請人進行身份認證。
第十條(申請方式) 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時,申請人可以選擇領取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
申請人要求領取紙質不動產登記證照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一條(證照生成) 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電子政務辦公室、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發布的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樣式,生成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電子印章。
第十二條(領取方式) 申請人可通過"天府通辦"APP、掛載在四川省政府服務網上的四川省不動產登記一體化接件平臺上的"電子證照"模塊下載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也可以通過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網上辦事大廳、微信公眾號、移動端APP等"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平臺下載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
銀行、企業等非自然人,可以申請與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庫建立系統接口,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同意后,通過在線推送的方式領取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
第十三條(在線核驗) 權利人可通過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網上辦事大廳、微信公眾號、移動端APP等"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平臺,或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認可的其他政務服務平臺,核驗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的真實性。
第十四條(證照失效) 已核發電子證照的不動產權利人申請新的登記事項時,提交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視為提交原件。
新的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后,核發新的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原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失效。原核發的紙質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需要收回的,應當在登簿前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完成登簿后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告作廢。
第十五條(電子證照庫)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集中建設成都市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庫,作為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核發、歸集、存儲、查詢、核驗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統。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規范核發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及時歸集到四川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庫,并通過接口共享至省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系統。
第十六條(共享互認)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與市級相關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的共享、核驗、互認,并按需簽訂數據共享協議,做好信息安全保護工作。
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可以作為辦理其他政務服務和金融服務等事項的依據,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時核發、注銷、更新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上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可抗力因素排除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及時完成電子證照的核發、注銷、更新。
第十八條(日志記錄)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中心應當采取身份認證、存取訪問控制、信息審計跟蹤、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建立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核發、歸集、注銷、更新、應用等全過程日志記錄。
第十九條(系統安全)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中心負責建立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庫的安全保障體系,對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庫實行異地備份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建立應急預案和數據備份恢復機制,保障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庫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條(信息安全)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嚴格管理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庫,加強業務系統和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成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辦公室 2022年10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