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辦法》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2年4月28日審議通過?,F重新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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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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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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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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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促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誠信、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防范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繳存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下列行為屬于騙提套取行為:
(一)利用虛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利用虛假婚姻信息、婚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利用虛假業務辦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利用虛假工作關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利用虛假購房、住房租賃合同提取住房公積金;
(六)利用虛假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利用虛假鑒定報告、病情診斷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利用虛假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利用虛假自建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其他騙提套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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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調查核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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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成都公積金中心通過提取業務審核、檢查、舉報、投訴等,發現繳存職工涉嫌利用虛假資料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業務審核部門對繳存職工進行問詢調查,填寫問詢筆錄,并收集、留存相關材料。
第五條??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問詢筆錄和相關材料,聯系相關單位進行真實性核實。核實期間暫停審核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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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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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通過調查核實,排除繳存職工騙提套取行為的,及時為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七條??通過調查核實,繳存職工存在上述第一章第三條中的一項或多項行為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調查情況出具調查情況通知書并通知繳存職工在7個工作日內簽收。調查情況通知書內容包括:
1.?繳存職工姓名及身份證號;
2.?經核實繳存職工違反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事實;
3.?異議申請途徑和期限;
4.?成都公積金中心印章及發出通知書的日期。
第八條??繳存職工逾期未到場簽收調查情況通知書或拒絕簽收的,由成都公積金中心在調查情況通知書簽收時限過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通知書相關內容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對外公告。
第九條??繳存職工對調查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在簽收調查情況通知書或調查情況通知書在成都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公告到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成都公積金中心將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組織再次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繳存職工。
第十條??繳存職工未在第九條規定的時限內對調查結果提出異議申請的,以及繳存職工雖然根據第九條規定對調查結果提出了異議申請,但經成都公積金中心異議核查后認為繳存職工存在騙提套取行為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繳存職工騙提套取行為具體實施情況采取下列措施予以處理,督促整改。
(一)繳存職工存在騙提套取行為但中途被調查制止
對存在騙提套取的繳存職工進行口頭批評教育。
(二)繳存職工存在騙提套取行為且已提取了資金
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提取業務審核部門制作處理決定書,并通知繳存職工在7個工作日內簽收。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
1.?繳存職工姓名及身份證號;
2.?違反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事實和證據;
3.?處理決定及生效時間;
4.?異議申請途徑和期限;
5.?成都公積金中心印章及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十一條??繳存職工逾期未到場簽收處理決定書或拒絕簽收處理決定書的,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提取業務管理部門在處理決定書規定簽收時限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相關內容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對外公告。
第十二條??繳存職工對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可在簽收處理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在成都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公告到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成都公積金中心將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組織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繳存職工。異議申請核查期間不影響相關處理決定實施。
第十三條??繳存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繳存職工對處理決定存在異議并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出了異議申請,同時依照本條規定提起了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可不予受理或終止審理繳存職工的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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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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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對繳存職工騙提套取行為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口頭批評教育;
(二)不良行為登記;
(三)追回騙提套取資金。
第十五條??口頭批評教育是指繳存職工存在騙提套取行為但被調查制止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將其騙提套取信息報送其工作單位,如果繳存職工屬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的,同時報送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建議單位對該繳存職工進行批評教育,規范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行為。
第十六條??不良行為登記指成都公積金中心將騙提套取職工個人信息及騙提套取行為記入成都公積金中心業務管理系統。
納入不良行為登記后,成都公積金中心暫停騙提套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住房公積金業務功能以及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業務辦理資格;暫停受理騙提套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提?。ú话x退休提取,死亡提取業務)和貸款業務辦理申請,并將騙提套取職工騙提套取信息報送其工作單位及征信管理部門。騙提套取職工屬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的,同時報送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納入不良行為登記后,騙提套取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轉移業務時,不良行為登記記錄一并進行轉移。
第十七條??追回騙提套取資金指成都公積金中心要求騙提套取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退還套取資金。退回資金時間應在騙提套取職工簽收處理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在成都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第十八條??騙提套取職工未按成都公積金中心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還騙提套取資金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在退回資金期限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資金。
第十九條??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繳存職工騙提套取的單位,成都公積金中心將通過門戶網站、互聯網對外公布,并做以下處理:
(一)屬于勞務派遣機構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向我市勞務派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二)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住房委托代理銷售、中介機構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向我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三)繳存單位出具虛假資料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將通過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及時曝光違規行為,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成都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幫助繳存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或不按規定處理,侵害繳存職工或單位合法權益的,按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騙提套取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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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處理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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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在滿足條件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刪除繳存職工不良行為登記信息:
(一)繳存職工收到處理決定書10個工作日內主動全額退回騙提套取資金滿6個月的;
(二)繳存職工未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全額退回騙提套取資金,成都公積金中心全額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后滿1年的;
(三)不良行為登記時間滿5年的。
第二十二條??繳存職工異議申請經確認屬實,排除繳存職工騙提套取行為的,相關處理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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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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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