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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都住建局關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有關規定的補充通知

        成都住建局關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證搖號排序

        選房有關規定的補充通知

         

        各區(市)縣住建、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各公證機構,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成辦發〔2020〕83號)相關要求,經研究,現就完善我市中心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公證搖號排序選房的相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實行購房資格預審

        為方便購房人購買住房,提高購房資格審核效率,在我市中心城區實施購房資格預審。購房人可通過市住建局網上政務大廳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機運用客戶端登錄成都市商品住房購房登記系統(以下簡稱購房登記系統),據實填報相關信息,申請購房資格預審。經預審符合購房條件的,購房登記系統賦予“購房資格預審碼”。購房人憑“購房資格預審碼”參與商品住房的報名登記。

        二、優化銷售方式

        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1.2倍以內的商品住房項目,由開發企業自行組織有序銷售。

        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1.2倍至3倍之間的,按原有規定公證搖號排序選房,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房源不低于房源數的20%,無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優先后剩余房源的60%,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及無房居民家庭選購后剩余房源用于普通購房家庭選購。

        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僅向已報名登記的無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銷售,其中無房居民家庭房源不低于房源數的70%,剩余房源用于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選購。

        三、制定及發布銷售方案

        開發企業應在報名登記前制定銷售方案,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市住建局網上政務大廳及“天府市民云”手機運用客戶端購房登記系統、商品房銷售現場發布實施。

        四、報名登記

        經預審具備購房資格的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及普通購房家庭,可憑“購房資格預審碼”,通過市住建局網上政務大廳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機運用客戶端購房登記系統報名登記,報名登記時間不少于2天。未取得“購房資格預審碼”的,購房登記系統不接受其報名登記。

        五、購房資格復核

        (一)購房資格審核部門應嚴格按照我市住房限購政策對購房人資格進行復核,并做好相關資料的收取、保存工作。復核過程中,資料缺失的登記購房人,應在接到購房資格審核部門通知之日起2天內補充相關資料。

        (二)對于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按照以下順序分別對已報名登記的無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購房資格進行復核:

        第一順序: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并具有項目所在區戶籍;

        第二順序:具有項目所在區戶籍;

        第三順序:不具有項目所在區戶籍,但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并具有項目所在區同一住房限購區域購房資格;

        第四順序:不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但具有項目所在區同一住房限購區域購房資格。

        按照上述復核順序,復核確認的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人數分別達到其房源數3倍時,購房資格復核工作結束。復核過程中,第一順序人數超過其房源數3倍以上時,按其在該項目所在區同一住房限購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保的時間長短依次復核;第一順序的登記購房人數未達到其房源數3倍時,依次復核第二順序的登記購房人資格,以此類推。

        六、公證搖號

        購房資格復核結束后,由購房資格審核部門將復核通過的登記購房人名單提交公證機構進行證據保全,并由開發企業即時將名單在其網站、商品房銷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公示期結束后,未進入登記購房人名單的購房人,可立即參與本項目其他批次或其他商品住房項目的報名登記。

        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由公證機構按照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的分類及順序,實施公證搖號排序。

        七、選房

        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1.2倍以內的,由開發企業按照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無房居民家庭、普通購房家庭的分類及先后順序,自行組織選房;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1.2倍至3倍之間的,由開發企業按照上述分類及先后順序,組織登記購房人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按公證搖號排序結果,按序選房。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由開發企業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按照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分類及先后順序,組織登記購房人依公證搖號排序結果,按序選房。

        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前,登記購房人選購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按照公證搖號排序結果依序遞補。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后,登記購房人選購后所退房源或剩余房源,由開發企業自行組織銷售,并在銷售前發布公告,優先向無房居民家庭、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戶銷售。

        八、其他規定

        (一)強化監督指導。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購房資格審核部門及相關公證機構要加強商品住房銷售的監督和指導,確保本通知相關要求的貫徹落實,并切實做好群眾相關建議意見的收集、咨詢及投訴回復等工作。

        (二)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采用公證搖號排序選房的商品住房項目,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后,登記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12個月內累計放棄已選購房源達到2次的,自其第2次放棄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購買商品住房的報名登記。

        (三)嚴厲懲處弄虛作假行為。對于提供虛假信息獲取購房資格的,取消其購房資格,登記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3年內不得參與購買商品住房的報名登記。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弄虛作假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信用記減分,暫停網簽備案系統,暫停受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九、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建商品住房項目按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青白江區、郊區(市)縣范圍內的商品住房銷售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我市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成都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4日 

        (來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網)

        2020年11月27日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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